关于修改《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6-02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修改《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dedecms.com

襄公积金委[2010]5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文来自织梦

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各县(市)区: 内容来自dedecms

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襄公积金委〔20084号)作如下修改: 内容来自dedecms

一、第三条修改为: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下设办事处、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业务的承办。 copyright dedecms

二、在第四条第九款后增加一款:(十)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dedecms.com

三、第七条修改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每满2年可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年内,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在支取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2000元,由中心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商品房的,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年之内;购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开具的契税发票一年之内;购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凭房改部门对职工个人审批的《成本价申报审批表》一年之内;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copyright dedecms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dedecms.com

六、在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职工本人或其直系血亲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性;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提供医院、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本文来自织梦

七、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房款已付清且能提供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或者房款未付清且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银行按揭合同的,经审核审批后,以转账支票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到职工个人账户;房款未付清且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转账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到所购房屋开发商账户。

内容来自dedecms

八、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来自织梦

附件:《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织梦好,好织梦

  本文来自织梦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dedecms.com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附件:

织梦好,好织梦

    

  • 共4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