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2010-06-01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2007年元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个月)。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规定,由计时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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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原则上不高于12%。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16%;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外资企业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高于24%;民营、私营企业按不低于12%的比例缴存。
  三、缴存基数核定的具体要求
  (一)核定方式:单位报送《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见附表)及电子表格,并附2006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一份,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523114)。
  (二)时间要求:2007年元月1日至3月30日为审核时间。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年度内不得变更,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加变动待到次年再作调整。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通过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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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杜绝单位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凡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交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否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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