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7-08-28 09:34   来源:白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提取业务的审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各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支付的程序。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的; (七)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回原籍的。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一) 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私房的,提交购房契税发票。 (二) 购买商品住宅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和购房契税发票。 (三)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单位提交集资建房立项批文, 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名单、单价、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总价款、已收款额、未收款额,职工付款凭证。 (四)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五)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六)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七)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的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八)出境定居的或迁出本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的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低保优惠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薄或结婚证明。 (十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须提交未就业证明,突发事件证明或者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建、修房屋批准当年之前(含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手续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七)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八)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下例程序办理: (一) 提取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的由单位填写《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及法人印鉴。 (二) 职工或单位管理人员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审批提取手续。 (三) 管理中心自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提取人。 (四)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对当事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的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罚款、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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