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

2010-11-14 09:16   来源:通化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5)、集资职工有所集资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屋维修贷款
    1、申请自住房房屋维修贷款的职工,所住房屋产权必须全部归本人所有(或配偶共有),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并持有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
    2、住房未被法律查封、冻结或已抵押他人;
    3、必须有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房屋破损严重的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人同意借款人用住房作抵押;
   第十一条  维修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现阶段期限不超过五年。 织梦好,好织梦

                  第四章  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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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明确购置自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房屋维修后,前往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领取(购买)《通化市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内容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连同下列书面证明和材料交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
    1、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和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有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维修住房的应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房屋破损确需维修的证明材料)及所购住房房价总额30%以上的首期购房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维修住房投资计划书及建筑材料购买发票)。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工资委托代扣承诺书(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第三方自然人连带经济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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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人持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和上款第1、2、3项所列证明文件和材料,经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审查核实,确认符合借款条件后,准予贷款并向委贷银行出具《委贷通知书》。
    (三)、借款人持《委贷通知书》与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式六份,借、贷双方、公证处、担保机构、产权登记部门、管理中心各一份。
    (四)、借款人持借款合同经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办理公证手续。
    (六)、借款人可采用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或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作质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借款人以购置的自住房做抵押时,须持借款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担保手续、公证书到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凡采用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作质押的,必须经中心核实后,将有价证券直接交付受托银行质押并办理质押手续。 copyright dedecms
    (七)、借款人持抵押登记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管理中心将住房贷款用转账方式(或网上银行客户端)直接划转到借款人在管理中心受托的银行开立的贷款账户内,并由受托银行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划往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八)、借款人每月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按规定的还款数额和期限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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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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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最高限定为房价总额的70%。 夫妻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只有一方缴纳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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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由借款人逐月偿还贷款本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R——每月还款额(元)
      P——借款本金(元)
      i——贷款月利率
      n——表示贷款期限(以月表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从贷款发生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每月按期到指定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逐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受托银行。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罚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实际贷款年限所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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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当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时( 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 取得住房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重新签订合同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及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死亡而无继续人或受遗赠人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贷款人有权并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未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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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金。
    (二)、支付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如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应继续清偿,贷款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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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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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用购买的自住房做贷款抵押标的物后,此房屋不得重复抵押。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使用或转借、转租,并承担维修、养护和保证住房完好的责任,但不得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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