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3)

2010-11-14 09:16   来源:通化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或银行存单做质押的,有价证券或银行存单额度要高于借款额的30%,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时,中心将抵押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退还借款人。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对借款人质押的有价证券予以处理,以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作质押的,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存单本息收益。
    第二十五条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在抵押期间内到期,借款人可用其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第三方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在抵押期间内到期,借款人也可用其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第三方持有人不同意代为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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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贷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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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购置的自住房做抵押并办理担保手续的,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在住房抵押期间,担保单交受托银行保管,担保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让渡给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后,借款人因意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时,在贷款期限和担保责任范围内由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所欠贷款余额。
    第二十八条  有关担保的范围和责任,详见指定担保公司的担保条款。 copyright dedecms

                  第九章  贷款的授权管理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放与收回工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各分支机构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之日起3周内,向借款人发送偿还拖欠贷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追偿违约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本息和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将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实行规范的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公积金贷款发放与收回情况统计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及其它有关业务资料。  dedecms.com

                   第十章  贷款监督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十二条  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追缴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在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将贷款划至售房单位账户后提取挪作他用,管理中心除将贷款全额缴回外,并按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计收应付利息。原抵押物收归中心所有。
    (二)、借款人所购住房因某种原因退还售房单位而不偿还贷款。
    (三)、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变故。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主动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售房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借款人出假证骗取贷款,一经查出,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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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具体承办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违者一经查出,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附   则 dedecms.com

    第三十六条  借款过程中所发生各项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借贷双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借贷双方及担保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当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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