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所确定的范围,即: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八)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其费用或损失超过家庭年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