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2009-02-09 00:00   来源:巢湖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按规定向“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公务员招考录用人员和部队转业安置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分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亦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临时补交的不含其内)。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商品房的,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自建房自筹资金不低于建房总房价的30%;
6、在行政区域内购、建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暂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7、凡已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原所购房屋面积已超过90平方米的(含90平方米)不得再申请贷款(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的除外)。对于原所购房屋不超过90平方米再申请贷款的,必须在原贷款还清后方可重新办理。且原则上只限于两次。
8、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9、“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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