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牡公联发[2009]3号)及近几年国家和省市例行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营,牡丹江市人民银行、牡丹江市财政局、牡丹江市审计局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进行规并事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切实做好撤并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清理对账工作 原在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市)管理部),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同其所在地开户银行清理核对好住房公积金账目(要求核对到三级明细即个人账户),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至账户撤并前一律不得再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支取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撤并完成时间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2009年10月31日前同其开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清理核对完所需撤并账户的账目情况后,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向其开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撤并的规并工作。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撤并工作,履行住房公积金监管职能 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应积极配合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原在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撤并到当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含所辖各支行)。为确保此次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撤并工作的顺利完成,牡丹江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依据管理职权对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撤并工作进行依法监督。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