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委发[2009]2号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民生中的作用,鼓励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牡政发[2009] 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放宽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现房的首付款比例由房屋总价格的25%下调至20%,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调至50万元;期房的首付款比例由房屋总价格的35%下调至30%,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上调至35万元。
三、提高二手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以房屋评估价为参考值,最高贷款比例由60%上调至70%;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
四、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新建商品住房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长贷款还款期限从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房屋使用20年延长至30年为止。
五、鼓励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比照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开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经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贷款条件,可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比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利率执行。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保障民生中的作用,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范围。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私营工商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其家庭主要成员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均应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支持改善住房条件。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减轻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只收取80元担保手续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风险金收费标准实行限定上限规定:即贷款额度以30万元费率为9‰为上限。担保风险金收费公式:贷款额度×费率。
九、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具备条件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可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十、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述10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期限,从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牡政办发[2007]25号)文件与本《若干意见》一并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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