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0-11-04 17:20   来源:www.smxgjj.com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非本省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一)至(三)项提取条件的,并且所购住房非房改或集资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属房改或集资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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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条件但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担保期内不能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条件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上年结转余额,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第八条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两期之和。

第九条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每次提取金额为当年应付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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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符合第四条(四)至(十三)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回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供购房契约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住房是指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3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大修房屋是指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第十三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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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首次提取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人事部门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职工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和填写并加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gjj123.co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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