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及质押物的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