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2009-07-03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郑公积金[2009]30号                        签发人:丁二勇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我中心专门组织人员对于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梳理,将执法行为进行了分解,确定了执法责任,并于2006年8月下发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郑公积金[2006]34号),随着中心近几年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人员更替较快,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分解急需调整和修订,以便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经研究决定,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颁布生效时间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4.3
2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0.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共二项)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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