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根据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重新择业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本人申请,由转业退役金代发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重新择业的,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办理账户设立、账户合并、账内余额转移以及每月汇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未重新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以上一年度其月平均退役金(当年转业的以当年月平均退役金)为基数,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7]15号)中规定的比例缴存,由个人从退役金中按月汇缴。重新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所在单位职工按同一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新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期限,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