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3-05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郑公积金 [2009]7号                      签发人:丁二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贷款业务中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转按揭业务只针对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暂不受理购买二手房的转按揭业务。
    2、办理转按揭业务时,原商业贷款还款超过24期的,提供最近24期的还款记录;未超过24期的,提供所有还款记录。
    3、两年内出现连续2期逾期还款或累计超过4期逾期还款的,不予受理转按揭业务。
    4、办理转按揭业务贷款的比例执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规定,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1、贷款比例:购房面积小于144㎡(含)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成交价的7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大于144㎡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成交价的6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2、房龄超过15年的(房龄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所附图纸标注的建成年份为准),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是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成套及非成套住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政府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住房改造项目,在所建房屋主体封顶后,可以受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为贷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
    3、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其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提供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未贷款证明或其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4、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原配偶的身份证号码或相关证明(原结婚证或原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5、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郑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须缴至申请前一个月。
    6、提前还款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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