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2010-08-19 15:33   来源:黄冈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完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提供符合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借款人及配偶均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5万元的最高限额。只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的最高限额。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离退休年龄内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 )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 )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一)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采取到期一次还清本息。 (二)     逐月等额偿还方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三十一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四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