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gjj1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住房资金铁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市住房资金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gjj123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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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负责管理中心的业务收支、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费用管理、资金管理、账户管理等一切财务活动。 cp gjj123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财务科集中办公,财务科分设出纳、住房公积金会计、其他住房资金(住房补贴资金)会计、内部经费会计。
第四条 本规程对会计核算的技术方法和核算的性质、内容、范围,以及账务处理程序作了统一规定,要求管理中心领导、会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共同遵守,使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cp gjj123
第五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cp gjj123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实行电算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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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 gjj123.com
第九条 会计凭证 gjj123
一、原始凭证 gjj123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管理中心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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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管理中心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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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本文来自gjj123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不齐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办理; cp gjj123
7、管理中心对外开出的支票,必须详细填写时间、金额、收款人、用途;收款人必须为收款收据上公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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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账凭证 gjj123
记账凭证分自动生成和手工录入记账凭证 本文来自gjj123
1、手工录入记账凭证,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科目,保持正确的对应关系,不得任意变更会计科目的名称及其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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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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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账凭证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张经济业务需要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cp gjj123
4、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不得涂抹、刮擦和挖补。
5、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6、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必须全部整理和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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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记账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使用会计凭证或所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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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记。管理中心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gjj123好,好gjj123
第十一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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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账簿记录的数据必须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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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会计电算化资料等。 gjj123
2、财务科对每年形成的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于年度终了后,负责保管一年。期满之后,财务科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后,全部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严格调阅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 gjj123.com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cp gjj123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表(附表一) gjj123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管理中心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本科目按开户行和存款种类(住房公积金存款、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委托基金存款、结算户存款、其他存款)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种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cp gjj123
102 增值收益存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gjj123好,好gjj123
111 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及委托贷款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银行、借款单位及个人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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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委托贷款
本科目核算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科目按委托银行、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quot;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cp gjj123
122 逾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211 应付利息
本科目核算管理中心按规定利率和期限计提的应付给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利息。 gjj123好,好gjj123
201 住房公积金
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及其支付等情况,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 cp gjj123
222 其他住房资金
本科目核算管理中心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各种住房资金(主要指售房款)及其利息。本科目按其他住房资金类别和单位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