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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30%降为20%,公积金个人单笔贷款额度由18万元调整为25万元,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从2008年12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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