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

2010-05-27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九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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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gjj123好,好gjj123

第六章贷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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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gjj123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七章贷款偿还 gjj123.com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gjj123

     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   ───────────────────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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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cp gjj123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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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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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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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22日起施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贷款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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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gjj123.com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821印发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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