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

2010-06-01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职工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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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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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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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gjj123好,好gjj123

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合同、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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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合同、户口迁移证明以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第十八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gjj123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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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工房租超出规定承受比例的,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五章 提取程序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由所在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及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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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心”受理后应当按办法规定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gjj123.com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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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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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㈡、㈢、㈣、㈥、㈦、㈧、㈨款支取情形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资料到“中心”,经审核审批后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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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㈠款支取情形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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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房款已付清且能提供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或者房款未付清且能提供税务监制的收据和银行按揭合同的,经审核审批后,以转帐支票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到职工个人帐户;房款未付清且只能提供税务监制收据的,以转帐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到所购房屋开发商帐户。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审核审批后以转帐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至单位帐户。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支取情形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申请资料,经“中心”审核审批后,以转帐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划至借款人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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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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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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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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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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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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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中心”未按本办法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并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中心”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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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gjj123.com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cp gjj123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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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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