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公管[2008]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原仙桃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资金管理中心《仙桃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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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在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本人或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按照本办法办理保证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有价证券质押或房产抵押。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实行等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参照银行标准执行。住房抵押贷款一般不超过所购、所建、所修房屋价值的70%,最高额度为15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gjj123.com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如实填写《仙桃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报公积金中心:
(一)本人或者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本人或者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出具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出具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有效证件。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被担保的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承诺书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经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抵(质)押手续,之后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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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对借款人进行信贷条件审查,并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委托银行书面通知后,将借用款项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委托银行设立的贷款专户内,同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单》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在对全部资料和程序进行确认后,将所贷款项以转账方式或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划拨到售房单位或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第十四条 本项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等额担保,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和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担保。
(二)担保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提取。 gjj123
(三)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经公积金中心认定,受托银行有权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扣抵偿。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房产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一)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好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公积金中心保管。
(二)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房产部门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
(三)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抵押,并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四)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面值不得低于借款本息。质押的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并办理抵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挂失或支取,待偿清借款本息后,方可退还借款人。 本文来自gjj123
(五)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抵押(质押)权益自贷款合同签订当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当借款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银行可立即处分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税款;(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4)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和收回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应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若跨月偿还或逾期偿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满一年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实际的贷款时间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受托银行按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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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方有权扣划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或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本息,连续3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偿还的;超过借款合同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迁居外境,并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的,必须首先报经公积金中心同意,然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否则,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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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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