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公管[2008]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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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调离本市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积金存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专用缴费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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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缴款收据、购房贷款合同、最近三月内还款证明;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及房租缴款收据;
(六)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
(八)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户口迁移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解散、破产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费用清单。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上年度的个人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且二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提取。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五)、(十二)项提取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审批提取数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提取凭据,由职工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来自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