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时间达6个月以上。
2、申请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考核标准》规定,且申请借款人与所装修房屋的产权人关系为同一人。
3、申请借款人所装修的自有住房须有能证明产权的书面文件。已取得产权证的持产权证原件,如装修房屋已在商业银行办理按揭抵押的,持产权证复印件,上面须房管部门加盖公章;未取得产权证的,持房管部门出具的办理产权受理单及购房合同原件。
4、房屋装修行为必须真实,工程进度达到总进度20%以上,且申请贷款登记日期距最后一次付款收据日期在一年之内(含1年)。装修行为的真实性须进行现场核实。
5、须有不低于装修贷款额度20%的付款收据或发票,装修贷款额度=装修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
6、申请借款人须提供在宜昌城区拥有完全产权的可作抵押的住房(该房屋为申请借款人本人的住房)用作贷款担保,且当前年份-抵押房屋建成年份≤20年。
7、申请借款人(含参贷人)及其配偶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8、异地调入人员的个人公积金在本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须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本地缴存时间+异地缴存时间≥6个月以上。
9、装修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可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
1、贷款金额按下述条件中的最低数取值。
(1)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贷款
金额 |
= |
[ |
申请借款人月缴额
(单位+个人) |
+ |
配偶月缴额
(单位+个人) |
] |
╳ |
0.35 |
╳ |
12 |
╳ |
贷款期限 |
申请借款人月缴比例
(单位+个人) |
配偶月缴存比例
(单位+个人) |
(2)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总价的60%;
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总价的70%;
抵押房屋总价由中心准入的评估公司评估认定。
(3)贷款金额≤装修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
(4)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2、贷款期限按下述条件中的最低数取值,最长不得大于15年。
(1)当前年份-抵押房屋建成年份+贷款期限≤40年;
(2)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程序:
①中心二楼咨询核算→②评估公司办理评估→③办理申请登记→④等待中心电话(短信)通知→⑤正式办理贷款手续→⑥到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程序说明:
①申请借款人带齐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在中心二楼咨询核算,确认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②凭中心开出的《评估联系单》到中心准入的评估公司办理评估手续,并领取《评估报告书》。
③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抵押人带齐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二楼办理贷款登记。
④中心审批通过后,电话(短信)通知申请借款人准备办理贷款手续。
⑤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抵押人按中心通知的时间,带齐资料到中心二楼大厅办理正式贷款手续。
⑥申请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通知的时间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领取还款银行卡及借据。(贷款先全额划至申请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并处于冻结状态,在《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后,由中心通知银行办理解冻手续,申请借款人方可使用)。
贷款申请登记需携带资料:
1、不低于装修贷款额度20%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装修房屋与抵押房屋为同一套的:带《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简称“两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装修房屋与抵押房屋不是同一套,且装修房屋已在商业银行办理按揭抵押并具有产权证的:带装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上有房管部门加盖公章)和抵押房屋的两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装修房屋与抵押房屋不是同一套,且装修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带房管部门出具的办理产权受理单、购房合同原件及抵押房屋两证原件各1 份。
3、《个人信用报告》(隆康路长江瑞景1楼建行长江支行打印)。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距失效期在一年以上) 及复印件3份(第2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结婚证原件;未婚:单身证明原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行政公章)] 原件及复印件3份。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仅复印夫妻双方有身份证号页)。7、有共同抵押人的还需出具共同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