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10-15 00:00   来源:永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或管理部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缴款方式为现金或者转帐,但无论是现金汇缴还是转帐汇缴都必须按规定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专用进帐单(代缴款单),一式四联。
第三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缴存单位的代缴款单、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变更清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部自主归集的,由管理部根据银行加盖印鉴后的缴存单位的代缴款单、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变更清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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