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连房公积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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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扩大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04]7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机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自代理劳务派遣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机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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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应按照“保底控高”的政策规定,参照劳务输入单位其他职工的标准确定,并按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进行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五、劳务输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未按规定支付和支付不足的应由劳务输入单位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每人实际工资总额如实计算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滞留、截留、挪用,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的,如果个人愿意续缴,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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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不规范行为的,应主动自查自纠。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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