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政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大多数非公企业及乡镇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县区尚未将应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还有少数国有企业因多种原因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上述情况导致这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新时期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gjj123
二、认真落实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各项措施
(一)明确要求,应建尽建。凡正常生产经营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当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开户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0]54号)精神,把应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变化等情况时,应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产权变更等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欠缴的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个人按规定如数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规定补足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产权发生变化的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要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已中断缴纳的,自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办理补缴手续。 本文来自gjj123
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突出重点,扩面增量。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要突出非公有制企业这个重点,加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努力克服困难,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坚持“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在缴存对象上,逐步向外来务工人员延伸,争取全覆盖。 gjj123
(三)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各级财政、审计、经贸、金融、工商、税务以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工会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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