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连公积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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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以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04]7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范围。我市范围内已开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7年7月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5500元的,按5500元计算,不足5500元的按实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连云港市目前执行标准为620元)。“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做同口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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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12%。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批准;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涉及补缴的,应一并补缴到位。调整时请单位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有误的信息及时作出变更。调整所需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清册》、《 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单位信息变更书》等表格,请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领取。
五、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劳务型中介公司中,少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收到本通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或缴存登记手续。
七、单位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07年7月至2 008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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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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