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2-08-02 16:15   来源:www.suzhou.gov.cn   分享到:

问题:>我们公司是去年3月成立的,我是在去年4月入职的,但我们公司到今年的8月份才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之前的十几个月企业是否应该为员工补缴呢? 
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您与我中心资金一处联系,具体反映情况,联系电话6523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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