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元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对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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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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