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购商品房时在我县住房公积金处贷款5万余元,后因我与前妻感情不和,至2007年6月由当地县人民法院判决我与前妻离婚,至离婚时尚欠4万多元贷款,法院判决住房归女方所有,尚欠贷款由女方偿还,我当时就就及时得把判决书等有关材料给我县住房公积金处有关工作人员看了,但由于女方迟迟未归还贷款,也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一直拖了约半年,女方才还清所欠贷款,结果在我县住房公积金处给我造成了数次不良记录,不知我现在能否再次贷款,数额为15万元减去过去已贷款过并且目前也已还清的数额,急盼回答,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数额为15万元减去第一次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