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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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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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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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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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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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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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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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在购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资金不足,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采用转账方式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