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 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口径作部分调整,即: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调整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 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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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