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

2010-09-07 18:28   来源:三明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2007年兄弟两人以组合贷款方式(兄:公积金贷款;弟:商业贷款)在三明购一套房合住(房产共有);后由于工作关系,2010年弟与妻子在县城购一套房,却被告知无法在县城申请公积金贷款。请问:弟与妻子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何无法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怎样协调这种情况?

管理中心回复: 由于您弟弟做为原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在2007年和您共同申请组合贷款,并非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开申请,您弟弟已经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0年9月10日起,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再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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