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明住房〔2009〕5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建房首付比例从30%提高到40%;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建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购建房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50%;对职工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的贷款次数累加计算),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夫妻双方在2003年1月1日后均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则不算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