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算是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09〕5号)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建房首付比例从30%提高到40%;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建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购建房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