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就不能存住房公积金吗?

2010-03-04 00:00   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2007年毕业进入一所高校任职的老师,2007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就业合同,但是学校方面说我因为是编制外,所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我看公积金管理条例,说只要是单位在职职工都有权利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您给我一个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答好吗? 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是否也能享受和编制内职工一样的住房公积金待遇?谢谢!而且2月单位开始购买公积金了,请问以前的单位是不是应该补缴? 此致 敬礼 希望您能回复我,再次感谢!

管理中心回复: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兰住管[20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 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 前款所指在职职工是指在前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第六条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补缴 (一)欠缴 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欠缴单位进行统计,对长期欠缴单位及时催缴,包括电话催缴、上门催缴及发函催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存的单位,应及时上报中心执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二)补缴 单位以前年度未缴存或未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该时间段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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