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使用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3]255号)的相关规定,我市2010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计缴工资基数,从2010年7月份起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根据市统计资料, 2009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34,106元,月均为2,842.17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5,684元[2,842.17元×5(倍)×20%×2=5,684元(四舍五入为整数)]。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
据上述统计资料,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171元[2,842.17元×60%×5%×2=171元(四舍五入为整数)]。按实际收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低于上述最低缴存额的,应按照最低缴存额缴存。
请各单位依时按职工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调整在职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