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装修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贯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室内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资金专款用于支付借款人自住住房室内简易装修的施工款和相关的装修材料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工作并按规定正常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装修的房屋是自住住房。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在申请装修贷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其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收入减去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及家庭人员基本生活费之后,确定其偿还装修贷款本息的能力。若同时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公积金购房贷款金额与装修贷款金额相加总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三)具有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四)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物(抵押房屋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五)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六)在受托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照所购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条件审核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及其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收入证明。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六)抵押房屋的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七)提供已有住房公积金房屋贷款的还款明细及其借款合同。
(八)通过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保证。须经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同时进行房产抵押。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房屋抵押,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抵押合同》。
抵押房屋价值须经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进行现场确认,之后办理抵押手续。必要时需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房屋已经购房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的,可使用其他自有优良房产进行抵押(包括商用房);若借款人无其他自有房产进行抵押也可使用第三人的优良房产进行抵押作为贷款保证,抵押手续按第十二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装修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按期装修房屋保证金。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4%收取。完成装修后保证金退回,限期三个月以内。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贷前现场调查和装修完工后的现场复查,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装修贷款实地调查表》。
第六章 银行放款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并确认住房装修工程已正式开工后,公积金中心签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受理单》。
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受理单》、《担保合同》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内。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为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用于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照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的。
(七)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上述条款所列行为之一时,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委托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贷款,由于委托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委托银行按规定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无关。借款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