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2)

2009-06-03 00:00   来源:新乡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 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 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 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3.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在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 “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 “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1.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   2.为了了解、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21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 值收益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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