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2)

2008-12-15 00:00   来源:衡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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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 gjj123.com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每年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细清单公布或发给职工个人,并将对账回执在规定时间内送还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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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检年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按时缴存等。 gjj123好,好gjj123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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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在职工新开户时,新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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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提供原工作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的账户证明、个人转账申请等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本文来自gjj123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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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p gjj123

(二)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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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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