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现在单位和户口都在娄底,公积金在娄底缴,但我以后可能会调到长沙,所以去年就先在长沙买了房,但我去办理提取时,被告知不能提取,这是为什么?有具体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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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在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现在您单位和户口都在娄底,那么您在长沙的房屋不属于自住住房范围,因此,不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