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和对冲

2010-01-11 00:00   来源:娄底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公积金政策:如购房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户口不在购房地或不在购房地工作的,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银行按揭本息。我想请问以上政策,娄底市公积金中心是根据国家那条政策制定的。为什么在长沙没有这条限制而娄底却这样规定,如我在长沙买了房子我以后的户口不是可以转去的吗?为什么要这样限制呢?另公积金的对冲什么时候实现能不能给个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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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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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者夫妻双方户口不在购房地,也没有任何一方在购房地工作则不能视为所购房为自住应该是投资,而投资则不在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内。
        2. 自住住房是指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的住房,即所购买、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3. 住房公积金的对冲为每年的9月份,详情请查看娄底住房公积金网站《提取办事指南》第三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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