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制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2、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单位为职工以及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开户需规范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后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柜台会计审核。
5、中心柜台会计审核后输机并打印《基数核定表》,交单位复核后盖章,单位、中心各留一份,单位根据复核后的《基数核定表》的月缴额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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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发生增加、减少、封存、启封等情况时,需由单位及时填报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中心,并按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手续。
7、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于每年年度结息后调整一次。
8、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9、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10、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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