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内未重新再就业;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其他提取:
⑴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
⑵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符合1、6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配偶、户口迁入一年以上的同户父母及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6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1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照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当月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应还本息和。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提取金额到《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时间为止。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⑴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⑵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任意商业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学校在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余额低于500元的可由其同户直系亲属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单位出示直系亲属证明办理。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 购自住住房
购湘潭市(县)范围内商品房,提供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经中心在“湘潭市(县)预售商品房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查询核实后提取。购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其它购房情况,提供购房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
二、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预算、合同,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施工预算、合同。
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限户主为本人或配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合作建房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等。
三、离、退休
离、退休证;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离、退休证,提供身份证。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社区出具的两年以上未就业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上日期或公积金停缴时间两年以上办理提取手续。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籍证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调令(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住房公积金余额1000元以下,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若死亡职工户口已注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同户直系血亲提取。
2、住房公积金余额在1000元以上,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若死亡职工户口已注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书或关于死亡职工遗产分配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七、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购自住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还贷存折。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还贷专户账号及开户行或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各商业银行消费类贷款不能用公积金归还。
八、其他提取
a) 无自住房的低保户合法租住自住房,提供低保证、租房协议;
b) 大病提取,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需要实地调查的提取种类: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二手房提取、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提取、低保户租房提取和大病提取。
第十二条 提前一次性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资金直付贷款银行住房贷款还贷专户;如贷款银行住房贷款无还贷专户,由职工自行筹集资金将住房贷款一次性还清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销户提取,在单位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方能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