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法(暂行)

2007-09-25 15:42   来源:湘潭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指在借款人购自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售房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售房商处购自住房时,可以办理按揭贷款。
    第四条  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及售房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地,住房开发、建设证照齐全;
    2、与售房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已在湘潭房地产综合网进行备案登记,并首付30%以上购房款;
    3、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售房商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售房商在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按揭保证金专户,留存贷款总额10%-20%的保证金。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按揭贷款额度不超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限额,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合同净房价60%。
    第六条  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
    第七条  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楼盘审查
    第八条  按揭贷款楼盘须为现房或多层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
    第九条  售房商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按揭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或董事会章程;
    3、发改委对该项目的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5、楼盘总平面图;
    6、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发票;
    10、前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11、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中心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审批后,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缴纳30%以上的房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已交30%以上购房款收据;
    2、借款人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3、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房产的证明;
    4、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中心调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售房商代理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将贷款直接转入售房商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下月起,每月20日以前归还应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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