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规范缴存比例和基数。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 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制。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表、上年度12月份的职工工资表,交中心审核后,进行基数调整。
3、 建立单位专管员制度。每个缴存单位设立一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所在单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进行初审,协助中心催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
1、住房公积金支取,填写《湘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单位专管员核实(加盖单位公章)。撤销、破产、解散等单位的职工,由所在社区核实、盖章。
2、湘潭市区范围内购房,在“湘潭市预售商品房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查实购房信息,凭购房合同、已交30%以上房款收据办理。所属县(市)范围购房,提供购房合同、已交30%以上房款收据,经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办理。
3、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凭《契税完税证》和房产证办理;同一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交易,须交易半年以上并经中心核实。
4、大修自住房提供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非城镇范围建自住房(限户主为本人或配偶)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经中心核实。
5、偿还银行购自住房贷款,每次支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月还款额的12倍,累计支取额不超过贷款应还金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由所在单位出具该职工工作岗位、职务和收入等情况证明。职工贷款逾期,由所在单位配合中心催收逾期贷款或代扣欠款职工工资还贷;贷款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中心,将补偿款直接划至中心帐户提前还贷。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实行保证担保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保障形式。
3、同一单位(系统)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过高,单位协助催收不力时,限制所属职工贷款额度或停止贷款。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关于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继续有效,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