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 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的;
符合1、6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配偶、同户父母及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同户父母及子女户口迁入须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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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同户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折、任意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供已生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已交部分房款收据或《契税完税证》;如二手房交易,提供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
建造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应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县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地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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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住房,需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文件规定,并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施工预算或施工合同等。
如需提取配偶、同户父母及子女公积金,还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2. 离、退休职工应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无离、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符合劳动部[1996]266号、湘劳人险[1987]178号文件规定,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证明,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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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6. 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自住房借款合同,归还各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户的余额单,且在贷款期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方式?
符合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2、3、4、5、7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可以转帐到个人活期储蓄帐户,符合本第1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必须转帐到售房单位帐户(已有《契税完税证》的,转至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符合第6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必须转帐到住房贷款发放行的还贷账户。? cp gjj123
四、 下列情况,职工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职工下岗、辞职、被单位辞退、开除,没有重新就业而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如果职工只是因病下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病而需支付大量的医药费;
职工户口未迁出本市,或者未到境外定居的;
属于低保对象,但有自住住房的;
不符合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1、依照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第1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2、依照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所还贷款的本息和。 cp gjj123
3、依照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依照本通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第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依照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六、代提人条件:凡需提取个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由申请人本人来办理提取手续。如系委托人代提的,必须提供代提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委托证明。
七、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监管
1、“中心”的提取审批过程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有违规操作,职工可拨打投诉电话:8521208,中心接到职工举报,进行查证,如情况属实,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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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售房单位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收据,如提供虚假售房资料,一经查实,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向该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提供虚假合同内容价值范围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中心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通知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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