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建房改[2005]153号)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株金管委[2009]1号)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准确核定每个职工201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2010年7月30日前,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株洲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县(市)缴存单位报所在地管理部)审核。
三、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方月缴存额最高为975元,双方合计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950元。中央及省属单位可以参照长沙市双方合计月缴最高封顶基数2094元执行。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和职工合计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缴存。
从2010年9月1日起,以职工缴存基数作为认定借款人“工资收入”的依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1.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2.所有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低于5%的,必须调整比例至5%以上。
五、凡单位申报有超上限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100元的,需上报中心审批。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株洲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下载,网址:www.zzsgjj.com。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也可自带U盘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各管理部营业柜台拷取相关信息和表格。专管员应对拷贝的职工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中心进行修改。
七、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相关规定停办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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