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2010-11-09 15:12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株政办函〔2007〕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经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
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首付款;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或抵押、质押的资产。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可按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70%的比例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若遇到利率调整,则按规定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3.购买住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的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有效证明;
  5.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和足以证明保证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展开贷款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是否真实合法,核定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管理中心审查人对贷前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以及贷款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人)、受托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2.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定期存款单和国家债券作为质押物的,质押人应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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