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帐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的额度(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住房所有权证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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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实际开支提取。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
2、当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
2、贷款余额不足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
3、申请提取金额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住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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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贷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储蓄账户,不得划入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关单位或社区应予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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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规审核审批而造成骗提的,应依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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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市原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