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借贷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09 15:12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株纪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借贷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借贷人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借贷人诚实守信,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借贷人。
    二、逾期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逾期贷款是指按贷款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应还未还的贷款。
    三、处理办法
    (一)需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审定档次的住房公积金借贷人有下列行为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借贷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还的且在催收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还款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评定档次。
    2、借贷住房公积金累计两次逾期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档次。
    (二)借贷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还的借贷人,在组织考察任用干部时,不得提拔任用(含非领导职务)。
    (三)借贷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还的借贷人,当年暂缓晋升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
    (四)借贷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还的借贷人,当年暂缓晋升技术职称。
    (五)住房公积金借贷人的逾期贷款非用于购房、建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是用于经商办企业的,一经发现,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经采取以上措施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提起诉讼的借贷人,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不严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逾期贷款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建立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催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实施。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向逾期贷款借贷人和其所在单位送达《催款通知书》和《催款告知书》。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提供全市借贷人逾期贷款、催收和提起诉讼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四)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以及借贷人所在单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办理。
    五、监督检查
    为了使清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各级各单位要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经济秩序、讲求社会公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纪守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要主动采取措施督促及时如数偿还,各单位纪检监察和政工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共同做好清收工作。
    为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今后,每半年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级各单位催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党组织关系在株的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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